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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
鈦力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鈦鉻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兼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張富慶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辨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林陳松~B2法官 邱森樟~B3法官 陳蘇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林世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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