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六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景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複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原定九十
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下
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古金男~B3法 官 邱森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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