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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六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六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景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原定九十

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下

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古金男~B3法 官 邱森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粘銘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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