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39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398號
- 上訴人
- 柯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住同上列
- 訴訟代理人
- 丁○○ 住台中市西屯區市○○○路47號
- 被上訴人
- 銀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同上列
- 訴訟代理人
- 甲○○ 住同上列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2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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