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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39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林陳松鄭金龍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398號

上訴人
柯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住同上列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中市西屯區市○○○路47號
被上訴人
銀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列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同上列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2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紀美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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