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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八一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八一號

上訴人
信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所宣示之

判決,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判決案由欄第二十八字以下增列「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十五字。

事實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案由欄漏列言詞辯論終結日期(即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B2法 官 張鑫城~B3法 官 陳蘇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茆亞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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