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八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八一號
- 上訴人
- 信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所宣示之
判決,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判決案由欄第二十八字以下增列「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十五字。
事實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案由欄漏列言詞辯論終結日期(即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B2法 官 張鑫城~B3法 官 陳蘇宗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