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六○號上 訴 人 統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 複 代理人 潘欣欣律師 被 上訴人 陳佳彬(即達躍工業社)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富慶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B2 法 官 鄭金龍 ~B3 法 官 王重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紀美鈺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