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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黃斐君陳蘇宗黃永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上訴人
香港商必佳國際(亞洲)有限公司
上訴人
Peak International(Asia)Ltd.
上訴人
3.4.5及7室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甲○○○○○○○○○○○(國際)有限公司
上訴人
3.4.5及7室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宿文堂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騰遠 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被上訴人
美商丙○○○股份有限公司即R.H.Murphy Company,Inc.
被上訴人
U.S.A
法定代理人
丙○○○(Robert H. Murphy)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Peak Plastic&Metal Products International Ltd.
3 Howe Drive.Amberst.New Hampshire0303L

      邱永豪 律師

      楊益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民國95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5月10日下

午3時30分,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永祥

                   書記官 陳文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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