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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77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陳松李寶堂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77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 律師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丙○○○
即被上訴人
大易勝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多助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記載,應更正為「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林桂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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