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7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77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光陸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瑞鍠 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上訴人
- 丙○○○
- 即被上訴人
- 大易勝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上訴人
- 多助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上訴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記載,應更正為「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