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8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84號
- 上訴人
- 良記造機工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旺律師
- 被上訴人
- 中央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勝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機械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4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B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84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機械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4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B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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