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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滿賢朱樑古金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98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己○○
即被上訴人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皇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上訴人兼上
法定代理人
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呈雲律師
被上訴人
乙○○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
永隆五金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壬○○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7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51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94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9月13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3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古金男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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