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六號
- 上訴人
- 鴻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石金生實業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惟未據上訴人委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提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簡清忠~B2 法官 陳賢慧~B3 法官 盧江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