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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
鴻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石金生實業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惟未據上訴人委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提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簡清忠~B2 法官 陳賢慧~B3 法官 盧江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B法院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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