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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296號

交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童有德蔡秉宸謝說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296號

上訴人
丁○○(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丙○○(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戊○○(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己○○(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被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繼承人丁○○、丙○○、戊○○、己○○為被繼承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甲○○於民國(下同)96年5月26日死亡,丁○○、丙○○、戊○○、己○○為甲○○法定繼承人,有戶籍謄本數紙及身分證影本一紙附卷可稽,承受訴訟人於96年6月2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規定,承受訴訟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謝說容

                   書記官 魏維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29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交還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