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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1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吳火川吳惠郁饒鴻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15號

上訴人
紅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設台中縣大甲鎮○○里○○路452巷54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鎮○○里○○路750號八樓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住台中市○○路○段149號11樓之1
被上訴人
特麗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歐東洋律師
號1樓
設台中縣烏日鄉○里村○○路79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 6月22日下年二時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饒鴻鵬

                   書記官 陳如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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