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239號
- 上訴人
- 豐溢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德力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1,783,32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8,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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