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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再易字第10號

請求同意房屋重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滿賢朱樑古金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再審原告
丁○○
即再審原告
甲○○
即再審原告
乙○○
即再審原告
丙○○
相對人
即再審被告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建築房屋事件,再審聲請人即再審原告對於民國85年3月28日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5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關於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款聲明不服部分,及對於民國87年3月26日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3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本件關於上開再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499條前段規定,專屬原法院即最高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應予裁定移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古金男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再易字第10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同意房屋重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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