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智上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字第15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保佳音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甲○○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甲○○業於97年1月2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