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滿賢朱樑古金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2號

上訴人
鑫唐建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複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參加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宣仁
參加人
甲○○○
被上訴人
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羅燕輝
訴訟代理人
余銀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於94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因關於土地法第68條第2 項「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之規定,兩造主張及抗辯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4年11月3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就上開事實予以說明並提出證據,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古金男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