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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104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陳松李寶堂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104號

上訴人
鳳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9月2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並於九十四年八月五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雖上訴人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然經本院認為抗告無理由駁回,由上訴人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收受在案,有送達證書存卷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林桂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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