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邱森樟陳賢慧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26號

上訴人
永富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斯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三萬八千九百二十二元,末據其繳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據上訴人委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