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239號上 訴 人 豐溢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德力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1,783,320元(新台幣,下同)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8,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東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