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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2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黃斐君陳蘇宗張浴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239號

上訴人
豐溢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德力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1,783,32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8,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浴美

                   書記官 盧東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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