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29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296號
- 上訴人
- 丁○○(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丙○○(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戊○○(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己○○(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修三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得謙律師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繼承人丁○○、丙○○、戊○○、己○○為被繼承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甲○○於民國(下同)96年5月26日死亡,丁○○、丙○○、戊○○、己○○為甲○○法定繼承人,有戶籍謄本數紙及身分證影本一紙附卷可稽,承受訴訟人於96年6月2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規定,承受訴訟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