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333號上 訴 人 正代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林 樓 被上訴人 粘德雄即嘉展工業社 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返還價金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日期轉換■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4號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