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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聰林

  • 上訴人
    正代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粘德雄即嘉展工業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333號上 訴 人 正代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林 樓 被上訴人  粘德雄即嘉展工業社 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返還價金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日期轉換■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4號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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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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