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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童有德翁芳靜蔡秉宸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煌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法官簽名欄「謝說容」之記載,應更正為「翁芳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蔡秉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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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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