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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八六號

塗銷扺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八六號

上訴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

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二筆土地,前經上訴人設定登記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但設定時上訴人與該抵押債務人陳木宗、陳朝港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按抵押權必須從屬於所擔保之債權而存在,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不存在,抵押權亦失所附麗而不存在。被上訴人自得基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求為命上訴人應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判決。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之父陳木宗於民國(下同)七十三年間因經商不利,向訴外人久睦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睦公司)之實質負責人己○○借款,己○○不忍拒絕,應允之。乃由久睦公司會計庚○○將六十萬元現金於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村○○街三二八號之久睦公司秀水廠廠房內交予陳木宗,陳木宗則當場交付發票日七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票面金額六十萬元之遠期支票乙紙予己○○收執,以為票據擔保,並約定前往代書處辦理系爭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惟己○○於設定抵押權登記之前,慮及之前陳木宗已欠負其二千多萬元未還,為確保本件借款能夠清償,日後行使抵押權時又不傷與陳木宗之情義,徵得與陳木宗有業務往來之上訴人之同意,將其對於陳木宗之六十萬元債權讓與上訴人,作為久睦公司已將上訴人員工存款六十萬元返還予上訴人之對價,旋即一同至代書丙○○處,向到場之陳木宗說明債權讓與之事實,並辦理抵押權設定予上訴人。現因陳木宗所積欠之借款迄未清償,故該抵押權所從屬之債權並未消滅,被上訴人自不得請求塗銷抵押權等語,資為抗辯。

三、被上訴人主張附表一所示二筆土地為其所有,並設定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上訴人等事實,已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足認屬實。查被上訴人之父陳木宗於七十三年間因經商不利,向訴外人久睦公司之實質負責人己○○借款,己○○不忍拒絕,應允之。乃由久睦公司會計庚○○將六十萬元現金於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村○○街三二八號之久睦公司秀水廠廠房內交予陳木宗,陳木宗則當場交付發票日七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票面金額六十萬元之遠期支票乙紙予己○○收執,以為票據擔保,並約定前往代書處辦理系爭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惟己○○於設定抵押權登記之前,慮及之前陳木宗已欠負其二千多萬元未還,為確保本件借款能夠清償,日後行使抵押權時又不傷與陳木宗之情義,徵得與陳木宗有業務往來之上訴人之同意,將其對於陳木宗之六十萬元債權讓與上訴人,作為久睦公司已將上訴人員工存款六十萬元返還予上訴人之對價,旋即一同至代書丙○○處,向到場之陳木宗說明債權讓與之事實,並辦理抵押權設定予上訴人等情,已據證人庚○○、己○○及丙○○於本院陳述屬實,其等陳述相符,且系爭支票亦為上訴人執有中,有上訴人提出之支票可查,上訴人主張伊已受讓債權,可以採信。被上訴人雖質疑本件借款已經清償,然未舉證證明之,依卷附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本件債務清償日期為七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恰與陳木宗簽發交付己○○轉讓與上訴人之支票到期日相符,而該支票亦由上訴人執有,足以證明本件抵押債務尚未清償,被上訴人抗辯,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未清償,抵押權即不消滅,被上訴人本於所有權之作用,依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訴請上訴人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塗銷,於法無據,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有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法 官 蔡王金全~B3法 官 曾謀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B         書記官 王瑩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彰化縣│彰化市  │西勢子│過溝子│壹參參─壹玖    │建│肆貳        │全部          │                │
├─┼───┼────┼───┼───┼────────┼─┼──────┼───────┼────────┤
│2│彰化縣│彰化市  │西勢子│過溝子│壹參參─貳陸    │建│伍          │全部          │                │
└─┴───┴────┴───┴───┴────────┴─┴──────┴───────┴────────┘
附表二:
┌──┬──────────┬────┬────┬───┬────┬──┬─────┬─────┐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登記次序│登記日期│權利人│債務人  │債權│權利價值  │證明書字號│
│    │及權利範圍          │        │        │      │        │範圍│(新台幣)│          │
├──┼──────────┼────┼────┼───┼────┼──┼─────┼─────┤
│1  │見附表一編號1所示  │零零壹  │七十三年│戊○○│陳木宗、│全部│陸拾萬元  │彰字第00│
│    │                    │        │九月六日│      │陳朝港  │    │          │四一0二號│
├──┼──────────┼────┼────┼───┼────┼──┼─────┼─────┤
│2  │見附表一編號2所示  │零零叁  │七十三年│戊○○│陳木宗、│全部│陸拾萬元  │彰字第00│
│    │                    │        │九月六日│      │陳朝港  │    │          │四一0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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