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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再抗字第1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邱森樟盧江陽陳賢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抗字第11號

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94年9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件抗告人對本院94年度再抗字第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94年9月30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因原確定裁定係屬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本院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依法自屬不得抗告。是本件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且其情形不可補正,應由本院予以裁定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再抗字第11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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