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再抗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抗字第11號
- 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94年9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件抗告人對本院94年度再抗字第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94年9月30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因原確定裁定係屬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本院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依法自屬不得抗告。是本件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且其情形不可補正,應由本院予以裁定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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