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再易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再審原告
- 丁○○
- 即再審原告
- 甲○○
- 即再審原告
- 乙○○
- 即再審原告
- 丙○○
- 相對人
- 即再審被告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建築房屋事件,再審聲請人即再審原告對於民國85年3月28日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5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關於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款聲明不服部分,及對於民國87年3月26日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3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本件關於上開再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499條前段規定,專屬原法院即最高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應予裁定移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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