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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建上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袁再興盧江陽吳惠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1號

上訴人
美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韋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l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l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6年l月8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吳惠郁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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