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建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美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韋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l 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l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 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6年l月8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 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