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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建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林陳松李寶堂鄭金龍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金門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昌源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金門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 楊大德 律師 被上訴人  昌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8月17日上午9時20分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陳 松 法  官 李 寶 堂 法  官 鄭 金 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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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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