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建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金門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 楊大德 律師 被上訴人 昌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8月17日上午9時20分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陳 松 法 官 李 寶 堂 法 官 鄭 金 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