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建上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新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黃呈利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戊○○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乙○○○即王井本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丁○○即王井本之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丙○○即王井本之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甲○○即王井本之
- 即上訴人
- 號12
- 即上訴人
- 前列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春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一欄,關於「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新全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仁傑、魏仕謙、己○○」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新全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新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己○○,此有該公司設立登記表附卷足參〔原審卷第一宗第23-34頁);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戊○○、乙○○○、丁○○民、丙○○、甲○○亦以己○○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為本件訴訟行為(見本院卷第1宗第96頁、第2宗第1頁),本院前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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