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智上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依必朗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 上訴人 金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