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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智上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照德曾謀貴李平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字第15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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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甲○○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甲○○業於97年1月2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李平勳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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