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訴易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易字第40號 原 告 黃金忠即茂昌工業社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94年度附民字第16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 ,本院於94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9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係位於彰化縣花壇鄉○○路○段632巷29 號力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92年9月間,明知力詮公司財務狀況不佳,已有資金缺口 ,長期週轉不靈,並無充分償債能力,有隨時倒閉之可能,竟仍隱瞞上情,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自92年9月間起至93年2月1日止,陸續大量向如附 表供貨廠商訂購貨物後,再委託代工廠商代為加工,使上開分設於台中縣市及彰化縣市等處之供貨上游廠商及加工廠商誤信被告有付款之真意,而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製鞋材料或受被告委託代為完成如附表二所示之鞋類加工,被告簽發之支票嗣於93年2月2日起大量退票,旋避不見面並人去樓空,原告自92年9月至92年12月供應被告加工所 需PVC鞋底而受有367,25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367,250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單、請款明細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543號刑 事判決認定,且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審認無訛。查被告詐欺製鞋材料及鞋類加工利益之事實,業據被害人施陸、王連教等人於刑事案件偵審中指訴無訛,且本件犯罪被害人眾多,被詐騙金額鉅大,被告鉅額之買賣均無任何訂貨憑證,已足以令人懷疑,縱認該數額係由小額訂單累積而來,該下訂單之眾多廠商,竟於同一時間不約而同取消訂單,未免過於巧合,難以置信;況如因係小額訂單,僅有口頭約定,而未有書面資料可資提供參考,然亦有相關接洽訂單員工,甚至下游訂貨商可資證明,然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將近一年時間均無法舉證以實其說,足認被告有故意不法之侵權行為,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上述PVC鞋底之貨款損害共367,250元,係被告因詐欺不法侵害所生之結果 ,對於原告自應負賠償責任。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367,250元之貨款損害,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本院 判決後即告確定,自無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63條、第385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紀美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B附表一:供貨廠商部分(詐欺取財部分) ┌──┬──────────┬───────────┬────────────┐ │編號│ 廠 商 名 稱 │ 訂 貨 時 間 │貨物種類 │ │ │ │ │貨款金額(新臺幣) │ ├──┼──────────┼───────────┼────────────┤ │ 1 │陳振慶即勝泰工業社 │九十二年十月至九十三年│PVC上糊原料 │ │ │ │一月二十八日 │十八萬七千元 │ ├──┼──────────┼───────────┼────────────┤ │ 2 │長利旺塑膠有限公司 │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起(│PVC皮料及PU皮料 │ │ │代表人葉素貞 │最後交貨日為九十三年一│共二二七卷 │ │ │ │月二十七日) │三十四萬六千八百四十四元│ ├──┼──────────┼───────────┼────────────┤ │ 3 │源長泰實業有限公司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塑膠鞋跟(ABS1大高跟鞋跟│ │ │代表人柯國琛 │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一二二四八組、ABS2小高跟│ │ │ │ │鞋跟一一七八○組) │ │ │ │ │十二萬零一百四十元 │ ├──┼──────────┼───────────┼────────────┤ │ 4 │張勝發即昱穎製模工 │九十二年十月至同年十二│製鞋模具八雙 │ │ │業社 │月(最後交貨日為九十三│三十三萬二千元 │ │ │ │二月一日) │ │ ├──┼──────────┼───────────┼────────────┤ │ 5 │王傳隆即新豐塑膠廠 │九十二年十月至九十三年│塑膠鞋底材料 │ │ │ │一月 │三十三萬四千九百七十元 │ ├──┼──────────┼───────────┼────────────┤ │ 6 │皓棟塑膠有限公司 │九十二年十一月上旬、同│PVC塑膠粒 │ │ │代表人陳培党 │年十二月十六日、九十三│二十九萬元 │ │ │ │年一月八日、同年一月二│ │ │ │ │十七日 │ │ ├──┼──────────┼───────────┼────────────┤ │ 7 │王連教即永益工業社 │九十二年九月至九十三年│塑膠鞋底 │ │ │ │二月一日 │四十一萬三千七百元 │ ├──┼──────────┼───────────┼────────────┤ │ 8 │炬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月至九十三年│PVC塑膠原料 │ │ │代表人吳萬來 │二月一日 │九十九萬九千四百二十元 │ ├──┼──────────┼───────────┼────────────┤ │ 9 │冠全有限公司 │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最│鞋底 │ │ │代表人李秀群 │後一次送貨時間為九十三│一百零四萬一千八百元 │ │ │ │年二月一日) │ │ ├──┼──────────┼───────────┼────────────┤ │ │浩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至九十│PVC塑膠粒四十公噸 │ │ │代表人洪陳素凌 │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一百一十四萬九千三百九十│ │ │ │ │元 │ ├──┼──────────┼───────────┼────────────┤ │ │凱仲企業有限公司 │九十二年十月至九十三年│鞋面皮件 │ │ │代表人殷朝川 │一月底 │五十萬八千六百七十八元 │ ├──┼──────────┼───────────┼────────────┤ │ │謝定奉即明昌斬刀廠 │九十二年九月三日起 │塑膠鞋模 │ │ │ │ │五十萬元 │ ├──┼──────────┼───────────┼────────────┤ │ │芫順興企業有限公司 │九十二年九月至九十三年│塑膠皮料 │ │ │代表人許素月 │一月十三日 │八十八萬三千六百零四元 │ ├──┼──────────┼───────────┼────────────┤ │ │王正立即宜群塑膠廠 │九十二年十一月至九十三│塑膠原料粒 │ │ │ │年一月 │二十六萬元 │ ├──┼──────────┼───────────┼────────────┤ │ │興燦實業有限公司 │九十二年十月六日至九十│中底合貼EVA鞋材 │ │ │代表人林堃昇 │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六十八萬五千元 │ ├──┼──────────┼───────────┼────────────┤ │ │振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二月起 │PVC塑膠 │ │ │代表人林榮松 │ │二十八萬二千七百元 │ ├──┼──────────┼───────────┼────────────┤ │ │旭生塑膠有限公司 │九十二年十二月間(交貨│PVC塑膠粒(六○五七公│ │ │代表人童文雄 │日為同年月十七日及九十│斤) │ │ │ │三年一月十七日) │十九萬三千八百二十四元 │ ├──┼──────────┼───────────┼────────────┤ │ │彥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至九│AC、黑煙 │ │ │代表人吳清欽 │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交貨│十四萬五千三百元 │ ├──┼──────────┼───────────┼────────────┤ │ │莊淑美即駿旺企業社 │九十二年十一月至九十三│PVC鞋底 │ │ │ │年一月十七日 │一百零七萬六千一百七十三│ │ │ │ │元 │ ├──┼──────────┼───────────┼────────────┤ │ │應君塑膠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一月至同年十│PVC塑膠 │ │ │代表人李登楠 │二月 │二十六萬五千零七十九元 │ ├──┼──────────┼───────────┼────────────┤ │ │呂東明 │九十二年九月至十一月(│塑膠鞋發泡劑 │ │ │ │交貨時間為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萬元 │ │ │ │九日至九十三年一月十四│ │ │ │ │日) │ │ ├──┼──────────┼───────────┼────────────┤ │ │白福生 │九十二年十一月起(交貨│塑膠粒 │ │ │ │時間為同年十一月二十九│十萬八千元 │ │ │ │日、同年十二月八、十六│ │ │ │ │日) │ │ ├──┼──────────┼───────────┼────────────┤ │ │廣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月起(交貨日│塑膠粒 │ │ │代表人許圳義 │期為同年月九日至十四日│二十三萬元 │ │ │ │止) │ │ ├──┼──────────┼───────────┼────────────┤ │ │楷林藝彩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至九│色母原料二一九○公斤及色│ │ │代表人黃玉林 │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粉四˙五公斤十四萬七千二│ │ │ │ │百九十四元 │ ├──┼──────────┼───────────┼────────────┤ │ │黃福春即文興工業社 │九十二年十一月至九十三│鞋類材料 │ │ │ │年一月止 │三萬二千八百元 │ ├──┼──────────┼───────────┼────────────┤ │ │銘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月上旬 │EVA海綿板 │ │ │代表人蔡陳玉翠 │ │九萬四千五百六十二元 │ ├──┼──────────┼───────────┼────────────┤ │ │詠群有限公司 │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至九│鞋類鋼鐵 │ │ │代表人徐芳慶 │十三年一月十五日止 │十四萬四千八百七十元 │ ├──┼──────────┼───────────┼────────────┤ │ │新宏貿實業有限公司 │九十二年九月三日至九十│熱熔膠 │ │ │代表人王瓊梅 │三年一月五日 │十萬八千元 │ ├──┼──────────┼───────────┼────────────┤ │ │豐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間(最後交貨日│鞋子中底板料 │ │ │代表人張世明 │為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三十九萬三千二百二十五元│ ├──┼──────────┼───────────┼────────────┤ │ │和昶興塑膠工業股份 │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及九│塑膠粒四噸 │ │ │有限公司 │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十四萬一千一百六十元 │ │ │代表人林意忠 │ │ │ ├──┼──────────┼───────────┼────────────┤ │ │家欣塑膠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月上旬至九十│鞋類貨物 │ │ │代表人何耀都 │三年一月 │十四萬四千元 │ ├──┼──────────┼───────────┼────────────┤ │ │億展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二月至九十三│牛仔布鞋面 │ │ │代表人吳月燕 │年一月 │十四萬六千六百元 │ ├──┼──────────┼───────────┼────────────┤ │ │偉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二月 │發泡劑 │ │ │代表人葉禮誠 │ │五萬五千六百五十元 │ ├──┼──────────┼───────────┼────────────┤ │ │乾寶實業有限公司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至│接著劑 │ │ │代表人洪紉鳳 │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五萬零四百元 │ ├──┼──────────┼───────────┼────────────┤ │ │黃金忠即茂昌工業社 │九十二年九月間至九十二│PVC鞋底 │ │ │ │年十二月間 │三十六萬七千二百五十元 │ ├──┼──────────┼───────────┼────────────┤ │ │何文松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男拖鞋模具三組 │ │ │ │ │十六萬二千元 │ ├──┴──────────┴───────────┴────────────┤ │合計:一千二百五十六萬一千零三十七元 │ └──────────────────────────────────────┘ 附表二:代工廠商部分(詐欺得利部分) ┌──┬──────────┬───────────┬────────────┐ │編號│ 廠 商 名 稱 │ 加 工 時 間 │加工種類 │ │ │ │ │代工金額(新臺幣) │ ├──┼──────────┼───────────┼────────────┤ │ 1 │施陸 │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至九│鞋子中皮及中底燙金加工 │ │ │ │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八萬四千四百五十二元 │ ├──┼──────────┼───────────┼────────────┤ │ 2 │詠盛有限公司 │九十三年九月至九十三年│鞋面噴漆 │ │ │代表人陳聰源 │一月二十日 │三十三萬元 │ ├──┼──────────┼───────────┼────────────┤ │ 3 │顏記綠 │九十二年九、十月起(最│一五三六○雙鞋面針車 │ │ │ │後交貨日為九十三年一月│十三萬九千八百四十元 │ │ │ │二十日止即農曆十二月二│ │ │ │ │十九日) │ │ ├──┼──────────┼───────────┼────────────┤ │ 4 │陳耿暉即一安工業社 │九十二年九月起(最後交│鞋面針車 │ │ │ │貨日為九十三年一月三十│六十五萬一千元 │ │ │ │一日) │ │ ├──┼──────────┼───────────┼────────────┤ │ 5 │賴素溱 │九十二年十月起 │鞋面針車 │ │ │ │ │十六萬零六百五十元 │ ├──┼──────────┼───────────┼────────────┤ │ 6 │黃詩賱即鳳輝工業社 │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至九十│鞋類裁斷加工 │ │ │ │三年二月二日 │二十六萬六千五百三十七元│ ├──┼──────────┼───────────┼────────────┤ │ 7 │張永勝即誠福工業社 │九十二年十月至九十三年│鞋中底商標燙金 │ │ │ │一月三十一日 │十二萬六千四百三十九元 │ ├──┼──────────┼───────────┼────────────┤ │ 8 │張永祥 │九十二年十二月至九十三│鞋類裁斷加工 │ │ │ │年一月二十九日 │十三萬五千零八十八元 │ ├──┼──────────┼───────────┼────────────┤ │ 9 │王洲松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至九│鞋底噴漆 │ │ │ │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八萬六千二百五十元 │ ├──┼──────────┼───────────┼────────────┤ │ │陳清泉 │九十二年十一月至九十三│鞋類代工 │ │ │ │年一月三十一日 │十六萬六千五百零三元 │ ├──┼──────────┼───────────┼────────────┤ │ │吳哲祥 │九十二年十二月間 │男拖鞋車外線 │ │ │ │ │三萬一千二百元 │ ├──┼──────────┼───────────┼────────────┤ │ │黃世琪 │九十二年九月至九十三年│鞋底加工 │ │ │ │一月 │二十一萬元 │ ├──┼──────────┼───────────┼────────────┤ │ │黃福春即文興工業社 │九十三年一月 │鞋包中底 │ │ │ │ │五萬七千六百元 │ ├──┼──────────┼───────────┼────────────┤ │ │蕭義長 │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九│塑膠鞋代工 │ │ │ │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萬八千元 │ ├──┼──────────┼───────────┼────────────┤ │ │德怡塑膠有限公司 │九十二年十二月初至九十│上糊加工 │ │ │代表人崔淑妹 │三年一月十三日 │十萬一千五百十一元 │ ├──┼──────────┼───────────┼────────────┤ │ │國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月下旬起(最│鞋跟代工 │ │ │代表人謝曜國 │後交貨日為九十二年十二│六萬元 │ │ │ │月十日) │ │ ├──┼──────────┼───────────┼────────────┤ │ │昇廣晶企業有限公司 │九十二年十一月起(最後│室內拖鞋代工 │ │ │代表人盧錦呈 │交貨日為九十三年一月二│二十二萬四千八百三十五元│ │ │ │十九日) │ │ ├──┼──────────┼───────────┼────────────┤ │ │廖鉀楮即台益工業社 │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鞋跟五萬五千零八十雙 │ │ │ │出貨日為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萬四千二百二十四元 │ │ │ │十二日至九十三年二月二│ │ │ │ │日 │ │ ├──┴──────────┴───────────┴────────────┤ │共計:三百零一萬四千一百二十九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