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2號
- 上訴人
- 鑫唐建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春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大德律師
- 參加人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宣仁
- 參加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羅燕輝
- 訴訟代理人
- 余銀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於94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因關於土地法第68條第2 項「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之規定,兩造主張及抗辯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4年11月3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就上開事實予以說明並提出證據,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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