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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童有德翁芳靜謝說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5號

上訴人
現代居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謝說容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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