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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再字第3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黃斐君陳蘇宗張浴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字第31號

再審原告
呂信煉即福德祀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再審被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06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以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06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499第1項規定,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浴美

書記官 郭振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再字第31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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