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勞上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福音信義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爭點整理表正本,並將繕本逕寄被上訴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爭點整理表,其爭點整理表,請參如附件所示格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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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爭執之事實┌──┬────────────────────────┐│編號│上訴人對下列事實不爭執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二、爭執之事實┌──┬────┬───────┬───────┬────────┐│編號│爭 點│上訴人之主張 │被上訴人之主張│支持本造主張之證││ │ │ │ │據方法或法律見解││ │ │ │ │及出處 │├──┼────┼───────┼───────┼────────┤│ 一 │ │ │ │ │├──┼────┼───────┼───────┼────────┤│ 二 │ │ │ │ │├──┼────┼───────┼───────┼────────┤│ 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