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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勞上字第7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陳照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上字第7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福音信義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爭點整理表正本,並將繕本逕寄被上訴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爭點整理表,其爭點整理表,請參如附件所示格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一、不爭執之事實┌──┬────────────────────────┐│編號│上訴人對下列事實不爭執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二、爭執之事實┌──┬────┬───────┬───────┬────────┐│編號│爭 點│上訴人之主張 │被上訴人之主張│支持本造主張之證││ │ │ │ │據方法或法律見解││ │ │ │ │及出處 │├──┼────┼───────┼───────┼────────┤│ 一 │ │ │ │ │├──┼────┼───────┼───────┼────────┤│ 二 │ │ │ │ │├──┼────┼───────┼───────┼────────┤│ 三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麗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勞上字第7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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