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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建上字第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照德曾謀貴蔡王金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49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董全介即申富工程行
被上訴人
力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6月2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蔡王金全

                   書記官 許麗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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