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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抗字第560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袁再興陳賢慧吳惠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560號

再抗告人
源順美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本院95年抗字第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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