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智上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甲○○
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爭點整理表正本,並將繕本逕寄被上訴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爭點整理表,其爭點整理表,請參如附件所示格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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