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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智上字第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陳照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字第7號

上訴人
甲○○

           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爭點整理表正本,並將繕本逕寄被上訴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爭點整理表,其爭點整理表,請參如附件所示格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麗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智上字第7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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