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9號
- 抗告人
- 乙○○
- 相對人
- 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5年10月4日95年度聲字第11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謂裁定係指屬於本訴訟事件之裁定其事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及其他裁定其本案訴訟事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者而言。另司法院已因情勢需要,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第1項、第3項規定,以命令將上訴第三審所得受之利益增至新台幣 150萬元。惟經查抗告人對於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僅新台幣 110萬元,故對於其第二審判決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則對於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4第1項前段不得抗告。雖本院對於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誤載得抗告,亦難因此而謂該裁定得抗告,是抗告人對於本院駁回其法官迴避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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