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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童有德謝說容蔡秉宸
  • 法定代理人
    丁○○

  • 當事人
    乙○○○○○○甲○○皇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被上訴人  皇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5年11月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蔡秉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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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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