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13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131號
- 上訴人
- 李招治即新裕砂石行 (在監執行)
- 訴訟代理人
- 莊柏林律師
- 原住台中縣大雅鄉○○○路43巷3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本院九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一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仟參佰參拾捌萬陸仟零參拾肆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徵第三審裁判費參拾貳萬陸仟柒佰肆拾捌元,上訴人僅繳納壹拾柒萬元,餘款壹拾伍萬陸仟柒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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