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3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30號
- 上訴人
- 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紹貴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朝揚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殷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7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林陳松
B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3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7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林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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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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