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複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7月25日上午10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美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