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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379號

返還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袁再興吳惠郁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379號

上訴人
巨銅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弄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股票事件,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巨銅科技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應繳第三審裁判費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元,上訴人甲○○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二百萬元,應繳第三審裁判費三萬一千二百元,均未據其繳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據上訴人委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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