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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7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童有德翁芳靜謝說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174號

上訴人
元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朱元宏律師
複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被上訴人
學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即林志明)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9月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謝說容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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