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5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252號
- 上訴人
- 遠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華鎂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年度訴字第5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判決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上訴人並未提出上訴理由,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沒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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