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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373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袁再興陳賢慧吳惠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373號

上訴人
懋華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乙○○
20號2樓(現行方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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