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5號
- 上訴人
- 現代居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吳發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B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5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B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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