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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7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童有德蔡秉宸翁芳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㈠字第7號

上訴人
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癸○○
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複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
參加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參加人
建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參加人
瑞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參加人
東泰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參加人
平順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四人共同
複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5年11月2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翁芳靜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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