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再字第3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字第31號
- 再審原告
- 呂信煉即福德祀管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發律師
- 再審被告
- 彰化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06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以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06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499第1項規定,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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