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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再易字第3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童有德謝說容蔡秉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38號

再審原告
銀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再審被告
柯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貨款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579,

697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9,420元,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

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

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蔡秉宸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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